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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黑”煤就地卖 工作人员“不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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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ininge.com 来源:金阳时讯 2007-11-9 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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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想不通!” 监管部门:“现场笔录就是凭证,卖煤所得上缴国库。” “他们卖了我的煤。”11月2日,本报热线125902929接报,李先生开的煤车,在织金与清镇交界的凹河煤炭验票处被扣下,工作人员卸下煤后,以400元1吨的价格就地卖给当地村民。对此,李先生提出质疑。近日,记者进行了走访。
■报料:9辆煤车遭遇不公?
“我装的煤是在织金境内‘内销’的,不会运出织金。”李先生说,工作人员说他们的煤车没有合法准运手续,还把车开到边界来,已涉嫌违规强行冲关,于是将货车上的煤予以没收。同样运煤途经此处的吕先生则说,当天,对方卸下了7辆货车上约70吨的煤,就地卖给村民。
11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凹河煤炭验票处。在这里,不断有货车进入接受检查。工作人员在查验司机的几张单据并盖章后,将煤车放行。一辆中型集装箱货车因票证不全,被拦停在公路上,3名男子正从车上卸煤。
工作人员说,他们是在上午11点左右发现该集装箱煤车的,车主不能提供运煤车辆通行的“两证”,涉嫌非法运输煤产品,车厢内的煤都要被没收。 该车车主黄师傅说,他从织金买煤去瓮安,并不知道需要哪些凭证,买煤的时候也没有开发票。下午4时许,黄师傅车上的煤被卸完,他向验票处索要罚没凭证,工作人员则请黄师傅前往织金县城索取。黄师傅说,自己可以接受处罚,但收了他的煤连张凭证都没有,令他不解。
■监管部门:是按规定没收
随后,记者来到织金县煤炭管理局。该局纪检组组长吉学荣说,在织金境内,长期以来,为防止非法盗采、运输煤产品,有关部门设立了11个煤炭验票处。只要司机持有合法煤矿出具的煤产品《准销证》、煤炭部门发放的《准运证》,验票处工作人员就发给一张《放行单》,有这样的“两证一单”,煤车即可通行。
“无论是11月2日的9名煤车司机,还是5日记者碰到的黄先生,均无法出示这两证一单。”吉组长说,按照《煤炭法》,对无法证明其煤产品合法来源的车主,监管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
■“民警笔录就是凭证”
“我们以约400元每吨的价格,把没收的非法煤产品卖给当地或者附近的村民。”吉组长说,正是由于监管部门认定这些煤产品为非法所得,从法理角度来看,无法找到具备合法资格的原所有者。因此,监管部门将其按织金境内煤产品的最低价格,向老百姓出售,卖煤的所得将全部上缴国库。
“为何不在罚没的同时给司机出具凭证呢?”记者问。吉组长说,织金县煤炭管理局与公安部门已形成联动,公安机关有专门负责监管煤炭事业违法行为的稽查队伍,在煤炭部门对司机进行行政处罚(即罚没非法煤产品)之时,民警将对现场涉嫌违法的司机做笔录取证。“这个取证记录了罚没物品的基本特征,实际上就是当场罚没的凭证。”吉组长说,在现场处理结束后,已要求违法司机前往织金县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如果司机不愿前往而擅自离开现场,造成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很多司机害怕到县城后车被扣,人被拘留,大多不愿配合调查取证。”吉组长说,煤炭监管部门只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司机究竟触犯法律与否,要视其抗拒行政执法的程度而言,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他认为,正是由于司机不清楚法律法规,才会导致上述两个事件的发生。
链接:罚没“不开单”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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