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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需把握好三个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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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ininge.com 来源:中国矿产设备网 2008-7-21 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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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性环节。那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亟待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亟待握好验收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少的这个环节。1、采购人组织做好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工作,可以检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誉程度;2、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采购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或纠正,从而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采购人必须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采购人将采购事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规定,代理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工作;4、采购人需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和务实求真的作风,把采购验收工作开展得更好;5、采购人要克服主观主义和擅自作主的弊端及作风,要以区别对待、依法、按章和进一步强化验收重要性意识等工作方式、方法,较好地完成对供应商履约能力和信誉的检验工作;6、采购人的一切出发点,要以利于保证采购质量、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损失)为前提条件,真正让采购的履约验收成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之“保护神”!
二、亟待把握好验收工作要由采购人来组织进行这个环节。1、《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2、参加检测验收的机构或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资格(资质)和专业技术职称,否则,不能参加检测验收工作;3、采购人如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办和组织采购验收工作的,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双方签字(盖章);4、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代理采购人组织好验收作;5、采购代理机构切不可擅自超委托协议内容和超范围组织验收工作,更不得擅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工作;否则,将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受到其《采购法》中规定的处罚(如停止委托代理采购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的采购代理“黑名单”,或者一至三年内不得进行从事采购代理工作等);6、采购人要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所组织的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纠正和制止;7、采购人要对采购代理机构最后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把关,并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和上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8、采购人或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大型或者复杂(具有特殊性)的采购项目,应当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如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机构、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等;9、如果请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为验收方,这一点是毫不含糊的。
三、亟待把握好验收方权利与义务这一环节。1、验收方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最后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书上如实说明,并亲笔签字;2、验收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全权负责,如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了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参与验收的人员要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不得弄虚作假和搞人情(吃回扣式验收)验收及假验收,否则,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制裁;4、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约,如发现以劣充优、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和“吃回扣”、搞“猫腻”等等不良行为,同样会受到应有的处罚;5、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除依法严惩外,还要被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或其他相对应的处罚(如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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